死無重於泰山,無輕於鴻毛
其實心裡還滿高興台灣人可以認真的看待並較為理性的討論一些嚴肅的話題,也很高興台灣還有一些政治人物,願意堅持自己的理想並不計去留的為其奮鬥,不論我是不是贊同他的出發點,以及他的所作所為是否適法。對台灣來講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我贊成廢除死刑,但我也認為,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已經判刑定讞的死刑犯就應該被執行。後者的出發點很簡單,台灣已經過於自由,遵守現有法律的規定是所有國民的義務,沒有法治,就沒有所謂的秩序。警察可以看到搶劫不抓,醫生可以看到病人不救,這是沒完沒了的事情。我很尊重王部長不願意殺人的理想與決心,但請你離開,讓願意執行法律的人來擔任國家這個重要的職務。
在這裡我很想談的,是我對廢除死刑的看法。我認為死刑的存在有三個目的:懲罰犯罪者、隔離犯罪者,以及警惕社會大眾犯罪的後果為何。
對我而言王部長對於死刑犯那種悲天憫人的胸懷似乎是幼稚的有點可笑了,報載有學者提議暫緩死刑,但求死的死刑犯則必須尊重其意願儘快行刑。或許是我本身對於人權的理解還不足夠,我不懂為什麼需要尊重並考量這些剝奪他人生命的人的意志。犯錯的人就應該得到應有的懲罰,這個是從小父母親與師長們就不斷告訴我們的,不是嗎?然而,死只是生命的結束,他真的是一種懲罰嗎?對於罪孽深重惡貫滿盈,成日驚惶不安的罪犯而言,死說不定是一種解脫呢!我曾有一種很極端的想法,認為犯罪 的人不應該死,而是應該承受被害者所受到相同的痛苦。好比說,一個強暴犯就應該在他那話兒上割上百刀千刀,再灑上鹽水。嗯,或許這太恐怖也太偏激,總而言之,懲罰的方式太多,永遠剝奪自由是一重懲罰,重度的勞力服務也是一種懲罰,死,太輕鬆了。小說裡常有句話,「十八年後又是一條好漢」,我不認為死刑對於有犯罪意圖的人而言有太大的警惕與嚇阻作用。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的秩序,為了讓生活在這個社會中的人過的更好。而死,只是生命的盡頭,無重於泰山,亦無輕於鴻毛,我並不覺得它另外具有什麼意義,殺了另一個人也沒有辦法真正地讓仍然存活的人得到撫慰並忘記傷痛。有朋友以統計中Type I 與Type II error的概念來做比喻,我覺得很有趣也很恰當;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他永遠永遠都有誤判的機會,但生命卻是無價的,頭被砍掉了長不出來,被剝奪的生命是怎麼樣也沒有辦法歸還的。死不是贖罪,也絕對不會是仇恨的終結。如果我們不允許個人進行報復性的仇殺,那我們也不應該允許國家假法律之名而殺人。
這個討論勢必是嚴肅的,因為他牽扯的是人命,他不應該是口水戰,也不應該有任何政治性的考量。我很希望政府學者與有志之士們,盡快可以想出取代死刑的方式。廢除死刑不是跟隨世界的潮流,而是對生命的尊重,如果大家都能夠體會生命的重要,那麼共識自然而然的就會形成,台灣也將會擁有一個更為祥和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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